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金华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请阅读《指南》。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办公地址:金华市丰亭东路1268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9-82314289

举报电话:0579-82100629

传真号码:0579-82310152

一、主动公开

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本单位制发的公文类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内容

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1.机构职能:机构介绍、领导职能、处室职能、直属单位介绍

2.工作动态:市社动态、县市动态;

3.党建工作:

4.人事信息:人事任免;

5.通知公告;

6.公开年报;

7.财政预决算:规划总结、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政府采购、重大项目;

8.建议提案:人大政协提案办理;

9.统计数据;

10.政策法规文件:上级文件、政策解读、其他文件;

11.规划总结;工作计划、重点工作任务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12.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具体信息可参见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以及《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涉密管理暂行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网站地址为:http://jhsgxs.jinhua.gov.cn/;指定地点为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华市丰亭东路1268号),联系电话:0579-82314289,传真:0579-82310152。本机关还将通过有关报纸和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金华市档案馆、金华市图书馆(严济慈图书馆)、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公开查阅点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政府信息查阅点等查阅政府信息。

金华市档案馆,办公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746号;联系电话:0579-82192266;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令时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金华市图书馆(严济慈图书馆),办公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永康街288号;联系电话:0579-82069176或0579-82385639;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

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办公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联系电话:0579-8246954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5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市供销社还通过政务微信“金华市供销社”等渠道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信息编排说明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顺序号构成)、名称、生成日期等构成形式呈现。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金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金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华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inhu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寄送地址:金华市丰亭东路1268号,邮编:321002,联系电话:0579-82314289。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zdqh.do),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可通过填写《金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现场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从网站下载或到现场受理地点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金华市供销社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金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