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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2-02-15 浏览量:                       来源: 市供销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在中共金华市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面小康、浙中崛起”总目标,按照“走在前列、共建金华”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都市区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及时完成市长交办的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市长商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以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为重点的政府自身改革,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和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为关键,加快形成“最多跑一次”的倒逼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强化创新驱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调整监管重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治水、治气、治土,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能力水平,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违反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同时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报送。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根据“134”责任机制要求,认真分解落实重点工作责任,建立重点工作清单,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市督考办要按照有清单、有督查、有考核、有问责等“四个有”的督促检查机制,清单化、联动式、全过程推动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进一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扩大公众参与。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年末结余资金不得结转使用。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健全容错免责机制,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鼓励大胆改革创新的有益尝试。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统一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总结交流和部署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沟通交流市政府领导各分管工作;
  (五)讨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其他具体事项。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长审批;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签,重要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地区、本部门负责人名义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九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上行文和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其他公文,经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必要,可以核签给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报市长签发。
  分管副秘书长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市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或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严格市政府领导文稿发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工作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方面,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市委“25条意见”等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打造绝对忠诚、勇立潮头、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政府铁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坚决反对奢侈挥霍、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预算决算公开,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打造“互联网+政务”先行区目标,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要切实抓好政府系统政务微信群的建设、运用、管理,保障政务微信规范操作、高效运行、良性互动,不断提高微政务执行力,更好地服务于民。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不搞边界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三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出席县(市、区)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县(市、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个人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